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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欧洲政策新动态:EPR视角下车用再生材料管理又出“新招”
2025-07-071

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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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浪潮中,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制度已成为推动全球循环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深刻影响着全球产业链的绿色转型。对汽车产业而言,EPR制度不仅促使车企在设计环节就充分考虑再利用、回收及循环利用的可行性,更推动整个产业链向低碳、循环方向深度变革。






2025年6月17日,欧盟理事会组织召开《车辆循环设计要求与报废车辆管理》表决会议,通过立场文件,提出将EPR作为重要工具手段,并特别针对再生材料使用引入了一系列具有变革性的举措,具体要点汇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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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塑料


阶段性使用目标

相较于之前一读草案的比例目标(再生塑料使用比例达到20%,且其中来自报废汽车的再生塑料达到15%),此次立场文件提出“法规生效后6年、8年、10年后车辆中再生塑料含量分别需达到15%、20%、25%”的目标设想。

同时,当特定再生塑料的供应短缺或价格过高导致难以符合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再生含量比例时,欧盟委员会将有权通过授权法案,提出再生塑料含量目标的临时豁免。


废弃塑料来源要求

 ①放开维修环节

此次立场文件同时约定在每个阶段目标中,至少25%需通过使用来自报废或维修产生的废弃塑料。

②强调PCR塑料的使用,提出设施认证

为了通过增加回收材料的使用来促进脱碳,此次立场文件明确消费后废料的回收定义,同时尽量减少消费前废料的使用,因为消费前废料通常与初级原材料具有相同的碳足迹。

同时,为了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允许使用来自欧盟和第三国的回收材料,但这一变化伴随着对生产这些回收材料的设施进行第三方审查的制度,认证机构应具备欧盟或国际认可的认证,如ISO 19011:2018或ISO/IEC 17020:2012等,以确保认证的合规性。法规生效后48个月,要求再生材料回收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与欧盟法律规定的同等水平的人类健康、气候和环境保护标准;法规生效后24个月,委员会将全面评估设施对全球贸易及欧盟回收和汽车行业的预期影响,并报告评估结果。


溯源与验证要求

法规生效后的23个月,给出所述车辆类型中所含消费后废弃物与报废车辆塑料回收比例的方法学,该方法学包括制造商须确保其所使用的所有再生材料生产设施至少每五年接受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查。对于来源于第三国回收的材料,该审查要求与标准自法规生效后48个月起适用,制造商必须备存并向车型认证主管部门提交包括审查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以证实相关设施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及标准。

二、再生钢铁及其他金属材料



再生钢铁

欧盟委员会将基于消费后废钢回收现状、预测供应量、当前应用情况、潜在采用率、行业间应用率比较、经济经济可行性、技术与科学进步等维度开展研究,并在法规生效23个月内完成,基于此研究将制定车辆中再生钢铁的最低含量要求。同时,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后30个月内,制定再生钢铁含量的计算和验证方法。


其他再生材料

综合考虑材料供应、技术进展、对车辆性能的影响等因素后,在法规生效后35个月内,评估设定消费后铝及其合金、镁及其合金;消费后永磁材料(钕、镝、镨、铽、钐、镍、钴、硼)等再生含量要求的可行性,制定再生含量最低要求。同时,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后30个月内,制定相关再生材料含量的计算和验证方法。

三、生物基塑料


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后95个月内,评估生物基塑料在车辆中的技术发展和环境表现,根据评估结果,若合适,欧盟委员会将提出立法提案,设定生物基塑料的可持续性要求和使用目标,并考虑与现有再生塑料目标的结合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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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当下欧洲围绕《车辆循环设计要求与报废车辆管理》提案的不断修改变动,既反映了产业链上下游对EPR及车用再生材料的普遍关注,更提示利益相关方要提前做好政策布局与应对,在汽车产品出海合规与绿色低碳发展之间找准平衡点,挖掘潜力点。






(来源:中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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