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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符合标准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将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为满足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SN/T 5937-2025),明确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进口检验要求。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进一步了解一下《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的相关内容吧。
定义及指标要求
锂离子电池废料:废旧的锂离子电池及其废原材料。(注: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锂离子电池、报废的半成品和废原材料,以及日常生活或者流通领域中产生的失去使用价值的锂离子电池。)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以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原料,经放电 、拆解 、热解 、破碎和分选等工序处理后,得到的以锂、镍、钴等一种或多种有价成分构成的黑色或灰黑色粉料。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类别和性能指标要求(表1)
夹杂物:生产 、收集 、包装和运输等过程中混入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中目视可见的隔膜碎片、金属残片、极片碎块、污泥 、废塑料 、废织物等 (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检验批:由同一类交通工具运输、同一运单(提单)、同一收发货人、同一报关单、同一类别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组成。
海关监管
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SN/T 5937-2025),自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的总体要求、现场表观特征检验、取样、疑似固体废物排查、制样、实验室检验检测和结果处置等。
01
总体要求
检验地点:原则上,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黑粉”)实施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装运要求:进口再生黑粉不准许散装,宜采用集装袋(吨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双层包装,并封口。进口再生黑粉不应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或其他货物混装,当不同类别的进口再生黑粉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指令要求: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检测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其他形式装载的货物实施落地检验。
单证要求:同一报关单下不准许申报不同种类的进口再生原料。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注明再生黑粉的类别,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运输工具识别号)、封识号应与相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
02
现场表观特征检验
1.现场表观特征检验以一个集装箱(车皮、车辆或船舱等)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按货物包装数量不少于20%随机抽包;整批抽包袋数不小于10袋,包装数量小于10袋时应全部抽中。
2.表观特征实施现场感官检验。首先对抽包的货物开袋查看货物的整体状况,每个单元抽中的货物中再随机抽取1袋~2袋,通过钎取方式查看袋内货物表观特征状况。如果货物需要取样送检,袋内货物表观特征检验可在取样过程中一并实施。(注:完成表观特征检验后,小心排出包件内气体,采取一定方式将双层袋口封口,防止撒漏和污染。)
3.经检验,表观特征符合表1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再生黑粉表观特征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表观特征检验结果不合格。
03
取样、制样、实验室检验检测
(一)取样。当进行表1中性能指标项目检验检测,需要取样送检时,根据以下步骤执行。
1.对表观特征检验随机抽中的包装件内货物进行取样,取样应能反映整批货物的性状,并具备代表性。
2.取样时,每袋抽取份样的点位应按包装袋侧面任一对角线均匀分布成顶部、中间、底部3个点,样钎应平插入包件至料层深度的约3/4处采样,将样钎旋转180°抽出,样钎装料应饱满。样品应及时装入洁净的样品袋中并封口,每批货物取样量不少于5kg。(注:取样完毕后采取一定措施将口密封,防止撒漏和污染。)
(二)制样。同一类别的所有样品应充分混匀,按四分法或机械方法等缩分,每份缩分为不少于2kg。保留两份样品,一份检测,一份留样。
(三)实验室检验检测。
再生黑粉粒度(即60目筛上物)的检测方法按GB/T 45203-2024附录I的规定进行。
再生黑粉中镍、钴、锰、锂、磷、铁含量的检测方法按GB/T 45203-2024附录A或分别按YS/T 1342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GB/T 45203-2024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进行。
再生黑粉中锌、铅、铬、镉、砷杂质元素含量的检测按GB/T 45203-2024附录A的规定进行。
再生黑粉中水溶性氟含量的检测按GB/T 45203-2024附录D的规定进行。
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主元素锂与镍钴锰合量的摩尔比及含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钾与磷、锂与铁的摩尔比计算方法按GB/T 45203-2024附录H的规定进行。
各项目检验检测结果应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表1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致。
将修约后的各项目检验检测结果与表1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符合表1中对应项目性能指标要求的,判定检验检测结果合格,否则判定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
04
疑似固体废物排查
疑似固体废物排查采用现场检验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检验发现再生黑粉具有很大刺激性气味、掺杂有大量目视可见夹杂物、外观明显不符合表1规定的表观特征要求等情形的,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要求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后续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存在以下(不限于)情形之一的,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要求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1.发现再生黑粉中锌、铅、铬、镉、砷杂质元素含量超过表1规定的最高限量要求的2倍及以上;
2.发现再生黑粉中水溶性氟含量超过表1规定的最高限量要求的2倍及以上;
3.发现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中镍钴总量、锂含量均低于表1规定限量要求的50%;含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中铁含量、磷含量、锂含量均低于表1规定限量要求的50%。
结果处置
1.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检测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检验批再生黑粉合格,予以放行。
2.再生黑粉表观特征、镍钴总量、铁含量 、磷含量 、锂含量 、水溶性氟含量、主元素摩尔比、杂质元素含量(锌含量 、铅含量 、镉含量 、铬含量 、砷含量 )以及粒度 (60目筛上物质量分数)中任一项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3.经专业鉴别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来源:静海海关、商品检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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