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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简称 “欧盟电池法”)第96条规定,2025年8月18日起,法规第八章 废旧电池管理(Article 54-76条)要求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制造商到经销商,从回收网络到监管机制,一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电池“退役革命”即将拉开帷幕。无论是布局欧洲市场的中国电池企业,还是依赖进口电池的跨国品牌,都将被纳入这套管理体系中。
一、主要内容与亮点
主管机关(Article 54):
各个成员国应有一个或多个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负责制造商注册、对PRO组织授权、监督制造商履行EPR责任,管理电池的回收数据,向欧盟委员会披露信息。
制造商注册(Article 55):
制造商向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供基础信息(名称、品牌、地址、联络方式、国家识别代码、电池类别等),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并提供注册号。
EPR责任主体(Article56-57):
制造商可以在成员国内委托一名EPR授权代表,负责收集并处理废电池,对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提供有关预防和管理废电池的信息,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履约授权与担保(Article58):
无论自行履行还是委托PRO,制造商均需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获授权;若停止履行责任(如退出市场),须提前报告,否则主管机关可撤销授权。同时,制造商或PRO需缴纳担保金,确保停运或违约时废电池仍能被妥善处置,避免“责任真空”。
经销商的责任(Article62):
经销商应从终端用户处免费收回废电池,针对便携式电池如果数量众多,经销商无义务回收,经销商应将收集到的电池交给制造商或PRO组织。
此外,法规第八章还根据电池用途与特性,对便携式电池/LMT电池与SLI电池/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设置差异化回收规则,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最低要求等。
二、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1. 合规成本显著增加,责任主体从“末端”转向“全周期”
欧盟法规要求制造商(含在欧盟销售电池的中国企业或其欧盟子公司)必须承担EPR责任,包括注册、委托PRO、建立回收体系、提供担保金等。我国出口欧盟的电池企业(如动力电池、消费电子电池厂商)即使未在欧盟设立实体,也可能被认定为“制造商”,需直接履行注册、报告、付费等义务。
2. 供应链与数据透明度要求提升,倒逼产业链协同升级
法规要求主管机关管理回收数据并向欧盟委员会披露,制造商需报告EPR责任履行情况(如回收量、处理方式)。这要求企业:一是提升数据化管理能力,建立覆盖“生产-销售-回收”的全流程数据追踪系统(如电池编码、流向记录),确保可追溯性。二是加强供应链协同,与欧盟经销商、回收企业共享信息。三是重视第三方合作风险管控,若委托PRO组织或经销商处理回收,需严格审核其资质(如是否获欧盟成员国授权),避免因合作方违规导致自身责任连带。
(来源:中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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